南通市总商会

南通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章程(修改草案)
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南通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是主要由民营企业家自愿组成,履行企业社会责任,实施社会扶贫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市性非营利性民间社会团体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以邓小平理论、"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坚持自愿的原则,贯彻致富思源、富而思进、扶危济困、共同富裕、义利兼顾、德行并重、发展企业、回馈社会的精神,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战略,引导民营企业家在老少边穷地区、中西部地区和我市一些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发和扶贫捐助,为贫困群众的脱贫致富、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、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各地区人民的共同富裕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应有的贡献。
第三条 本会在中共南通市委统战部、南通市工商联指导下开展活动。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,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南通市委统战部。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南通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:
(一)鼓励、引导、组织、推动市内民营企业家到老少边穷地区、中西部地区和其他有关地区开发资源、兴办企业、培训人才、就业安排,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、技术和贸易合作。举办有关投资洽谈、捐赠等光彩事业活动。
(二)为参与光彩事业的民营企业家提供服务,排忧解难,帮助他们开拓国内、国际市场。
(三)代表并维护参与光彩事业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,反映他们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。
(四)为促进光彩事业的发展,调查研究,提出建议,交流经验,表彰先进,沟通信息,反映情况。
(五)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。

第三章 理 事
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。
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热心参与光彩事业并作出一定贡献。
第九条 理事由市、县(市)区委统战部和工商联推荐并征求本人意见,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定产生。
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;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
(一)主动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;
(二)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四章 组 织
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一般由市委统战部、市工商联领导和民营企业家担任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;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议决定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
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捐赠;
(二)政府资助;
(三)利息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与审计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解散、注销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南通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